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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安徽司法 2022-12-22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425日至52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25日



《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工作,“质量第一”“高质量发展”是重要的新发展理念,也是经济新常态下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要求。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为我国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2017年“质量第一”和“质量强国”被同时写进党的十九大报告。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7号),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要措施等方面对促进质量提升提出了具体要求。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工作时明确指出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坚定不移建设质量强国”,“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加强标准、计量、专利等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二)高质量发展是全面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重要举措。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第一”“高质量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按照国家质量建设要求,将质量强省战略纳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了《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等质量发展政策,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迈出了坚实步伐。

、立法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质量强省战略,建设质量安徽的需要。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乎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市场竞争已由过去的投入竞争、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品牌竞争。近年来,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是质量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质量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质量引领作用还不够凸显,产业转型升级的压力比较大质量安全监管基础比较薄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创新平台仍然不足,质量安徽建设任重道远。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离不开法律保障。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新时代的消费需求已经从满足数量型向追求质量型转变。质量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全省质量安全保持了总体平稳态势,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高品质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因此适应新时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高质量发展应当不断提供更新、更好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不断升级的需求,既不断开辟新的消费领域和消费方式,改善、丰富人民生活,又引领供给体系和结构优化升级,催生新的需求。

主要内容

《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6章4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质量促进统筹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质量发展的统筹管理,将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经费投入,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完善质量督察考核机制,全面促进质量水平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质量发展议事协调机制。

(二)促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对计量、标准化、认证、检验检测和质量信息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

(三)构建质量创新机制。明确推动建立质量创新体系,支持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方式创新,鼓励建立质量提升示范和质量分级制度。

(四)明确品牌引领高质量发展机制。明确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创建品牌管理体系,规定了品牌培育、品牌传播、品牌保护、品牌利用的相关机制。

(五)明确相关保障服务措施从资金支持、质量奖励、质量增信融资、质量保险、首席质量官、质量人才培养引进、社会化职称评审、质量教育、质量文化宣传、智力支持、质量工作考核、质量督察等方面明确相关保障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加快质量强省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等促进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质量促进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的理念,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质量发展的统筹管理,将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经费投入,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完善质量督察考核机制,全面促进质量水平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质量发展议事协调机制,审议质量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教育、财政、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工作。

第六条【企业主体】 企业应当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技术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作用,积极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升。

第八条【第三方】 鼓励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知识产权、质量鉴定等领域的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发挥质量促进服务作用。

第九条【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质量监督、评价、建设等促进活动。 


第二章  质量基础

第十条【计量基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支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构建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提升计量服务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标准化技术支撑】 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争创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验证点、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提升标准技术支撑水平。

第十二条【标准化服务】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鼓励重点产业和领域加强创新成果标准化、产业化工作力度,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

第十三条【标准化合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国际区域标准化合作与交流,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第十四条【认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服务认证。

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支持建设高标准检验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进程,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

第十六条【一站式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服务。

第十七条【质量信息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推动质量信息和信用信息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应用。 


第三章  质量创新

第十八条【创新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质量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九条【管理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树立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创新质量管理模式,建设高水平质量管理队伍,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第二十条【技术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质量重大科技专项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支持市场主体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全面提升质量水平。

第二十一条【方式创新】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自主或协同方式,成立质量创新联盟,建立质量创新基地,设立质量创新项目,推动质量技术创新。

第二十二条【高质量示范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质量提升示范区,推动质量提升和产业集群发展。

第二十三条【质量分级】 鼓励企业建立质量分级制度,引导建立良性市场竞争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质量提升。 


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二十四条【品牌战略】  实施品牌战略,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企业品牌、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

提升工程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和精细化水平,打造工程质量品牌。

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培育知名服务品牌。

第二十五条【品牌管理体系】鼓励、支持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围绕品牌培育、品牌传播、品牌保护和品牌利用等建立品牌管理体系,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六条【品牌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注册、运用、管理、保护与推广的指导和服务,增强商标注册意识,提升商标运用能力,建立健全商标品牌管理制度,强化商标维权保护。

实施品牌标准提升工程,建立品牌培育评价标准体系。发挥第三方品牌评价机构作用,开展品牌评价和品牌价值评估。

第二十七条【品牌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博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

第二十八条【品牌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健全品牌保护体系,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机制和环境。

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品牌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

第二十九条【品牌利用】 鼓励和支持研究探索品牌运营,推动建立完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商标注册、品牌策划推广等一体化机制,塑造品牌形象,彰显品牌价值,发挥品牌效应。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三十条【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设立质量发展相关经费,用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治理、质量创新、质量攻关。

第三十一条【质量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质量奖,对质量管理水平高、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等国家级质量荣誉的组织和个人可依法依规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质量增信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构建质量增信融资体系和质量增信融资制度。

鼓励银行业机构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

第三十三条【质量保险】 银保监部门应当加大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支持市场主体运用保险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四条【首席质量官】 鼓励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落实质量提升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质量治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落实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纳入质量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质量人才培养引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等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规将质量人才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序列,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质量领域高层次人才激励措施,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条【质量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质量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通过将质量教育融入相关课程、开展质量教育实践等活动,提高全民质量素质。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科研机构完善相关质量学科、专业课程设置,积极开展质量专业教学、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多层次、实用型质量人才。

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培训院校应当将质量发展纳入教学计划,提升领导干部的质量素养。

第三十七条【质量文化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质量促进宣传,普及质量知识和观念。

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弘扬质量精神,提升全民质量、诚信、责任意识。

建设完善具有安徽特色的质量文化长廊、质量主题公园、质量博物馆等质量文化平台。

第三十八条【智力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选聘质量领域的专家学者为质量促进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社会团体共同参与质量发展研究。

第三十九条【政府质量工作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质量督察】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察,将督察结果作为执纪问责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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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立法二处

编辑:朱洪刚 陶友慧

审核:徐春节

安徽省司法厅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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